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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食品流通证代办的信息

成都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什么手续

1、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4、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7、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8、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

9、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还应提交行业证明和书面声明等

10、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11、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成都公司食品流通许可证找哪家代办好

食品流通许可证改为食品经营许可证了,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很简单的,按照要求去办就可以。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成都如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在成都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流程如下:

1、开店所在地注册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经营范围要有食品相关内容;

2、领取个体户或公司执照并刻公章和税务报道,实体店要到街道办办理门口备案;

3、凭房产证明及平面布局图,健康证到所在区县或街道办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成都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流程

食品流通许可证已于2015年11月10日废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以成都武侯区为例,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登录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登录端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现场勘查意见表》后,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三、根据现勘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短信通知申请人到武侯区政务中心25、26号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参考资料来源:武侯区行政审批局-《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