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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标注册名列前茅(成都商标注册公司)

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加强对成都市著名商标的保护,推动商标注册人积极创立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成都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商标所有人正在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第三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四条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成都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第五条 认定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连续实际使用时间三年以上;

(三)在市场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并能保持稳定;

(五)商品的覆盖地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六)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七)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第六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商标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及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进行宣传及广告发布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

(六)消费者及用户的评价或反映情况。第七条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接到著名商标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有关材料,并说明理由。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第八条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著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六十日内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公告,发给著名商标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以书面形成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第九条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复核认定。对符合条件,予以复核认定并公告。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其著名商标管理和保护,自觉维护著名商标的信誉。经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推荐其参加驰名商标的认定。第十一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著名商标:

(一)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不按核准的商标和核定商品范围使用的;

(三)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第十二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著名商标:

(一)在有效期内,丧失著名商标条件的;

(二)有效期满未按本规定申请复核的;

(三)被撤销注册商标的。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擅自制作、出租、出借、转让著名商标证书。被撤销或注销著名商标的,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收缴其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但公告前巳经登记的除外。第十五条 在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使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商标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 禁止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贬低、损害著名商标。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二)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国家或省、市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风景名胜等名称的;

(三)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

驰名商标申请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正面回答

1、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并被认定为着名商标;

2、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

3、有较高知名度;

4、市场占有率较高;

5、消费者对其投诉率低;

6、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7、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8、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9、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分析详情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商标只能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保护,而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获得同类保护,还可以获得跨类保护。

三、申请驰名商标的途径

1、通过商标异议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2、通过商标争议案件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3、在商标管理案件中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四、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1、复制、摹仿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注册著名商标所需条件?

1.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四年以上(含四年);

2.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6.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7.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8.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9.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10.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

11.著名商标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要达到双优,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达到国际标准,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