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如何保险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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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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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 营销策略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市场集中度远高于传统业务,网络车险业务市场集中度高表现更为明显。保险的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相对优势和缺陷,它们是保险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网络营销代表的是保险企业一种全新的经营理念、一种新颖的营销手段、一种理解客户的交流渠道;它的有效运作是以企业能够引导消费者进入企业的网站为前提,而这一工作不可避免地要由传统营销来完成。因此,网络营销还不能取代传统营销,而只能与传统营销实现整合,才能使企业的整体营销策略获得最大的成功。
网络保险业务与传统保险业务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网络保险业务和传统保险业务都是保险业务,核心是一样的,只是保险业务的不同渠道。
2、区别:网络保险的业务的范围还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一般多见于意外险,旅游险,车险,保险责任简单的重疾险。容易看明白,理性选择。
而传统保险业务,上门面对面讲解的保险业务,主要针对于寿险,健康险,高端医疗,养老,教育等方方面面。
网络保险有时需要借助第三方非保险经营企业的互联网公司进行推广和销售,成本低,没有售后服务环节,需要客户自行完成一系列的售后,保全,理赔,领取工作。
传统保险业条,因为有人的因素存在,人者见仁,智者见智,规划起来需要更强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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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关于网络上的营销该怎么弄呢?有人会吗?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来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从2010年的17.7亿元到2019年的2696.3亿元,互联网保险规模在过去的十年间增长了百余倍。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飞速发展以及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也呼唤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政策与时俱进。
在2015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确立的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切实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强化市场退出管理四大监管原则基础上,修订后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原则。
具体而言,《办法》主要体现出机构持牌、人员持证、预留空间三大亮点,既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划定刚性底线、设置柔性边界,也预留出充足发展空间。
1、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持牌经营
围绕“互联网保险是许可经营的金融业务”,《办法》严格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经营载体和经营条件。
围绕经营主体,《办法》明确除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含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以及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围绕经营载体,《办法》明确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除此之外的平台皆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这也是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的补充规定。
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只要满足《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业务条件,即可在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与此同时,《办法》还明确对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的商业行为做出了禁止,也与此前银保监会明确某互助产品属于非持牌经营一脉相承。
2、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人员持证
针对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现象,《办法》在肯定其合理性的同时也对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做出了针对性规定。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可授权在本机构执业的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营销宣传,亦需承担对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的合规管理责任:保险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并统一制作营销宣传内容、对营销宣传信息和活动进行监测检查和精细管控。
相应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而依据《办法》,从业人员在运营私域流量时,需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并标明保险产品全称、承保保险公司全称以及提供销售或经纪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全称。
另外为确保营销宣传活动符合《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办法》还强调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对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应准确描述。因此《办法》在坚持“人员持证”原则的同时,也为不当宣传、销售误导等问题上了一道“紧箍咒”。
3、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预留空间
互联网对于保险业的影响已渗透进产品开发、营销宣传、核保承保、勘察定损等各个环节,也带来了监管思路的突破,这集中体现在对于保险跨区域经营、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开放规定中。
不同于此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于保险公司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险种限定,《办法》仅对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和经营区域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明确后续银保监会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另行规定,保障政策有效衔接。
贯彻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办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全流程可回溯”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并结合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的趋势,明确后续银保监会将另行制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回溯管理的具体规则。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此前征求意见稿对于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统一监管规定,《办法》明确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仅在无法分开监管时才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这体现了审慎包容的修订原则,也凸显了不搞“一刀切”的监管弹性。
《办法》共5章83条,围绕近年来银保监会强调的“持牌、持证、依法合规经营”主基调进行了全面规范。依据《办法》,未来银保监会还将推动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保险产品怎么进行线上销售,保险产品线上销售有哪些渠道?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概念的提出,保险这种传统的金融产品也已经开始融入互联网。目前保险产品线上销售有以下这几种形式。\x0d\x0a1、保险公司自己组建网站销售本公司的保险产品,现在国内的大部分保险公司,比如平安、国寿、泰康等保险公司都已经有自己的电商部门,进行保险产品的线上销售。\x0d\x0a2、具备保险销售资质的专业的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这样的平台大都是跟保险公司直接合作,在线销售各个保险公司的产品,并且可以根据客户需求专门向保险公司定制一些符合互联网人群需求的保险产品。\x0d\x0a3、非专业的保险销售平台,只是搭售一些保险产品。比如一些旅游网站搭售旅游保险,理财网站搭售一些寿险、理财险等。这种线上保险产品,大都是两种形式。一种是和保险公司对接,将保险公司的电商接口对接到自己的网站。另一种是跟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合作,通过跳转到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或者通过它提供的统一数据接口对接到保险公司的数据接口,实现保险产品的线上销售。
如何开展网络保险营销
和传统的展业方式相比,网络展业会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效率。陌生拜访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向客户解释保险是怎么回事,准备一箩筐的话术,费不少的口舌,也许对方还是很抵触,而现在,个人网站成了客户前期了解保险和代理人的一个好窗口,客户会比较主动地去了解和接受一些东西,浏览网站能多少增进了解,对代理人也打了印象分。这时候再约访见面,大家之间减少了隔阂,签单成功率明显高很多。另外还有一个好处,投保人投保的盲目性降低,退保率也会降低。还有网络展业的时间也很灵活,可以在电脑旁随时和客户交流,回答他们的问题,有求必应。中国金融大典在费用上,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往往要花费大量的费用用于险种目录、说明书的印刷,还会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向客户寄送各种相关材料等等。而网络营销则只需将所有险种的信息(保障利益、购买提示、保费测算等)放在网上,客户就可以自己查询,就不需要专人去寄送材料。客户还可以通过网络对几家相似的险种条款定价进行比较,选择最为满意的险种。当公司新险种推出的时候,可以更及时地上传到自己的网站或主页上。延伸服务,拉近与客户的距离网络营销即时与快捷的优势,使得能与客户保持长久的信息沟通,向客户传递最新的保险资讯。沈贤军的中国保险网的保险新闻日日更新,除了和保险相关的内容(比如保险案例、保险法规)外,还有电视剧集、时尚生活等板块。这样是为了延伸服务,体现网站的多功能性,使他人不仅获得保险知识,还能一举夺得。同时,这些补充的内容一旦使客户产生了兴趣,就有助于增加他对该网站的印象,保持下一次浏览的延续性。面对面拜访不可避免地会遭遇拒绝等尴尬,而网络有一定的隐秘性,在网上交流反而回旋的余地很大,拉近距离也许会更容易。客户主动询问,说明他有一定的保险意识,对保险不那么排斥,他在心理上的自主性越强,你们之间的互动性就会增强,对话进行起来会更轻松,代理人也会更容易地走近他们。网络成为了客户与代理人双方沟通的良好媒介。一方面,代理人能迅速地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意向。另一方面,客户们也能通过网络更直接地了解代理人的情况。据悉,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保险营销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将在全国推广,消费者只要动动鼠标,自己的代理人的资信情况就将一目了然。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将包括保险营销员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资格证号码、展业证号码、保险营销员的从业行为信息,包括他所服务的保险公司和服务的诚信情况,以及收到客户投诉和违规处罚的情况。这些信息都将通过此系统向社会公布。相信这个系统推广后,更多准客户老客户会通过网络这个透明的窗口,检验代理人和公司的信誉度。扩展资源,培育优质客户群代理人最头疼的是如何去接触新的准客户,如何去开发高端客户。从上网人群来说,数量众多且每年成倍数增长的互联网访问者是保险网络营销的潜在目标市场。代理人会在网络中结交更多的朋友,扩大客户群体。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截止2006年6月30日,中国网民总人数为1.23亿,比2005年增加2,000万人,增长19.4%。这一目标市场具有开展保险网络营销的诸多优势:就目前来看,上网用户大中专以上学历占82.2%,相对较高的文化素质使他们能够相对较容易的理解网上提供的保险商品及公司信息;个人上网用户平均月收入2,000~3,000元者占10.3%,这样的经济收入为他们购买保险商品提供了经济基础;从年龄结构来看,35岁以下的青年人占67.4%,他们观念新,乐于接受新鲜事物,因而较有可能在网上选择优秀的保险产品。来自中国金融网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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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互联网运营模式是怎样的
导语:互联网保险描绘了客户与保险企业之间的新关系,在给保险业传统客户服务、产品开发和渠道销售带来挑战和机遇的同时,深刻改变了保险业发展的生态环境。传统保险企业必须积极主动改造和创新运营与服务流程,以适应新的保险业发展生态。
2011年以来,国内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轮廓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而日渐清晰。互联网与生俱来的“开放、平等、互助、共享”基因促成了网络与保险的融合。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络安全等新技术的创新应用,使得互联网成本低、便捷性强、效率高等优势更加出彩。互联网保险已经成为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引擎。互联网保险市场蕴含的巨大潜力,也使其未来发展被业内外所看好。
中国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1~2014年,国内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数量快速增长,每年增加约20余家,从28家增加至85家。其中,中资公司58家,外资公司27家。保费收入已实现858.9亿元,同比增速近200%,高于国内同期电子商务平台交易。
现状:重要的新渠道业务
为互联网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近年来,国内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日趋活跃,线上交易的便捷性促进了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催生了新的交易行为。相对于实体店面对面的交易,线上交易不确定性的发生概率更高,从而激发了巨大的风险保障和管理需求。而互联网保险筑起了防范风险屏障,支持了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
例如,网络促销购物期间交易量陡增,网上卖家和买家都面临风险。卖家面临退货发生时的退货运费由谁承担等问题,买家面临卖家的信用风险等问题。近年来兴起的“双11”网购促销节日,每位商户平均退货率为25%,个别商户退货率已突破40%。谁来承担退货费用,是买卖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退货费用险的推出,有效解决了买家购物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卖家的低价利诱、虚假宣传、信息欺骗等信用风险,以及风险发生后设置障碍、推诿拖延、退换困难等问题,着实令很多买家头疼。信用保险就是针对卖家信用风险应运而生的险种。该险种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释放了商户信用保证资金压力。
类似产品还有很多,如快递延误险、货到付款拒签险,个人账户安全险、手机碎屏险等,这些产品契合了互联网消费经济碎片化、小金额、大规模、高频次的特点,依托互联网平台,服务大众经济,很快被市场接受并迅速形成规模。
促进保险企业转型发展结构升级
一是新型技术的兴起运用推动整个社会加速走向数字化。互联网保险描绘了客户与保险企业之间的新关系,在给保险业传统客户服务、产品开发和渠道销售带来挑战和机遇的同时,深刻改变了保险业发展的生态环境。目前,保险市场竞争已经非常激烈,部分传统保险业务增速放缓,传统销售渠道业务增长乏力。随着生存环境日趋网络化,传统保险企业意识到必须积极主动改造和创新运营与服务流程,改善服务能力,提升管理水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以适应新的保险业发展生态。
二是互联网保险成为保险企业重要的新渠道业务。保险企业主动运用新技术创新产品和完善经营模式,通过自建、合建或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合作等多种方式,在互联网专业化经营道路上努力前行。中国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互联网保险占行业总保费比例由2013年的1.7%上升至4.2%,对行业保费增长贡献率接近20%。特别是新进入保险行业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借互联网实现了快速发展,其人身保险82%的保费收入来自互联网保险。
趋势:改变保险企业商业模式
随着新技术发展和应用成本的降低,作为数字化社会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正在快速普及,并已经渗透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信息技术、数据技术、移动互联技术、云计算技术和网络安全技术等在内的新技术,正在重构经济社会生活方式,网络化生存将成为未来趋势。
新技术改变企业与客户的沟通联络方式,推动保险企业市场拓展能力和客户消费体验同步提升
对“触网”企业来说,流量是关键。客户流量将从点式接触向面式接触转变,从链条式传播向网络式传播转变,从线下个体接触向线上海量客户转变。在单纯依靠实体网点和营销人员的销售模式中,销售终端的客户接触是有限的。销售终端植入互联网平台或场景中,在网络平台和终端接触到海量客户,将扩大客户接触范围,提高传播速度。
客户体验也从过去被动式接受向主动式购买转变,从干扰型销售向场景型营销转变,从介入式销售向植入式营销转变。在传统的线下个人营销模式中,代理人基于利益强势推销,客户体验消极。但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模式下,保险销售植入消费者生活场景,使消费者在网络场景中适时接受风险提示并激发投保意愿,客户沟通从单向反馈向双向互动转变,从受时间空间限制向全天候、全景式转变,从而提高沟通效率,改善客户体验。
而保险企业利用智能终端、互联网和智能电脑技术,构建全天候响应系统,打破客户沟通时空限制,实现双向智能无时空限制的沟通交流,亦将有效提升客户体验,改善行业形象,增强客户黏性。
新技术提升保险企业数据采集和挖掘能力,对市场需求快速作出反应,实现产品设计的定制化和个性化
大数据时代,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数据的采集,可以建立起标准化、系统性的数据仓库。在大数定律基础上,通过挖掘、整理、分析和应用,可以推进产品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型。
具体来说,综合大数定律、大数据、互联网和移动互联技术,产品推送将向更加契合客户保险需求,实现保险产品推送实时化、场景化,针对性和成功率不断提高。通过实时化的产品推送,还可以满足客户碎片化、多样化的需求,特别是基于海量数据的积累和分析,有助保险企业切入客户日常生活场景,向客户推送相应产品。基于客户特定消费场景下衍生出某种风险管理需求时,及时应景的保险产品推送可以大大提高产品销售成功率。
同时,消费者在收入水平、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其风险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传统的标准化保单很难满足。通过自主化的投保购买方式,可以满足客户个性化保障需求,使客户“主动”消费感受增强。产品定价的科学化、个性化、精细化,也有效提升了客户满意度。大数据运用下的产品费率厘定则更加精细化,尤其是移动互联等技术的普及推广,使得特性数据可以运用到产品动态定价中。
新技术正在提升保险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实现风险管理远程化、实时化和智能化
新技术运用在远程化方面,将实现远程核保、核赔和风险监控,可以突破空间时间限制,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主要是移动互联技术运用可以突破时空限制,快速掌握风险发生状况,有效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客户。同时,移动互联技术应用可以真正实现全天候风险监控和预警,实时为客户提供服务,提醒客户及时采取灾害预防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灾害事故可能导致的损失,既保护了客户利益,也降低了保险企业经营成本。顺应智能化技术发展趋势,保险企业可以进一步加强对大数据的运用,逐步提升工作智能化水平,有效地降成本、提效率。
方向: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型
“互联网+”时代,保险企业需要紧紧抓住“以客户为中心”主线,倾听客户心声,深入挖掘用户需求,不断提升产品满意度。保护好客户信息资料,维护好客户合法权益,珍视客户对保险企业的信任。同时,保险企业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必须要在监管边界以内。
产品服务的设计要以客户需求为切入点
传统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化开发模式无法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和定制化需求,这也成为传统保险销售模式无法提供良好客户体验的主要原因之一。大数据、互联网、移动互联等技术的综合运用,为保险企业提供了采集、挖掘、分析客户数据的工具和平台,为实现碎片化、个性化的客户需求提供了有力支持。保险企业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以跨界视野谋划,从细化客户需求入手,着力专业化,突出差异化。充分掌握客户市场需求,分析客户行为变化,把产品开发的定制化和个性化建立在细分客户需求、着力提升客户满意度的基础之上。细化后的保险需求要通过费率分解进行对应,以便客户进行个性化选择。保险产品创新设计在由“产品导向”向“需求导向”转变方向上要更进一步,不断提高产品的便捷化,产品合同条款的简约化、通俗化、亲民化。将互联网思维融入产品设计,能够以网络化语言和表现形式向客户展示产品简介、合同条款、购买流程和服务衔接等内容。
切实保护好客户个人信息
互联网保险高度依赖网络信息系统,对系统运营维护、授权管理、硬件保护、软件运行、数据加密、灾备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很高要求。客户购买产品的过程,也是客户个人信息向保险企业传递的过程,数据公开和客户隐私安全的矛盾相伴而生。保险企业要不断完善保险交易认证过程和用户身份认证,具备有效的技术手段保证数据库、数据传输的安全,加强数据备份。尽管数据公开共享是大数据时代的重要特征,但数据具有的资产性特征仍需要对客户个人利益进行保护。互联网保险信息系统与内外部诸多系统对接时,因销售支付等业务交易行为存在的数据交换,会面临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拒绝服务等各种可能的风险。保险企业在跨界对接交通管理、社会保障、健康医疗、征信体系等领域时,要充分评估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在监管制度体系内创新发展
产品创新能力决定了保险企业在互联网道路上能够走多远。创新需要企业具有快速洞察互联网全局的视野,需要快速调整精算思路和风控理念,需要不断自我挑战产品研发和业务运营体系。但是,保险企业也要时时牢记,创新要坚守底线思维。保险企业要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加强自律管理,加强发展过程中的自我完善和自我保护。尽管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互联网保险需要一个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但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侵害消费者利益、中小保险企业表现出的较弱的风险承受能力、传统销售渠道和网络销售渠道之间的竞争等诸多问题,决定了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仍然需要在持鼓励包容态度的监管体系下完成。互联网保险企业要适应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生存发展,加强信息披露,切实认真落实信息披露要求,实现以外部监管促经营管理水平提升。杜绝销售误导,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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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保险 也称网上保险或者网销保险
网络保险是指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缴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权变更、续期缴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网络保险无论从概念、市场还是到经营范围,都有广阔的空间以待发展。
概念
网络保险,也称网上保险或者网销保险,是新兴的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网络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
网络保险主要有两种大模式:一种是保险公司自建渠道,或成立网上保险商城,或设立电商子公司;另一种则是借助现有第三方的网上保险平台。
具体包括:保险公司自行开辟的保险网销通道、保险公司在第三方综合网上购物平台的保险店铺、独立的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专门性的互联网保险公司。
优势
1、相比传统保险推销的方式,网络保险让客户能自主选择产品。客户可以在线比较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保费透明,保障权益也清晰明了,这种方式可让传统保险销售的退保率大大降低。
2、服务方面更便捷。网上在线产品咨询、电子保单发送到邮箱等等都可以通过轻点鼠标来完成。
3、理赔更轻松。互联网让投保更简单,信息流通更快,也让客户理赔不再像以前那样困难。
4、保险公司同样能从网络保险中获益多多。首先,通过网络可以推进传统保险业的加速发展,使险种的选择、保险计划的设计和销售等方面的费用减少,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据有关数据统计,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出售保单或提供服务要比传统营销方式节省58%至71%的费用。
平台
中民保险网总部在深圳,国内领先的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网站,包含意外险、旅游险、健康险等多种保险产品在线销售的综合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
慧保网是由北京慧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建设与运营,经保监会备案获得互联网保险销售资格,成立于2003年7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总部设在北京。
慧择网是是全国首家保险产品对比系统并实现网上垂直交易的保险电子商务平台,支持意外险、旅游保险、健康险、寿险等多类型险种的在线投保,并提供理赔协助等服务。
保网总部在深圳,国内较早、较有影响力的保险门户网站,网站大但比较杂。2010年7月29日,保网与泛华保险服务集团签约成立一家新的“泛华保网电子商务公司”。
新一站总部设在南京,注册资金10000万,具备保监会批准的网络保险销售资格。
优保总部在厦门,其母公司ehealth是
美国最大的健康险在线投保平台,主要险种为意外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其中意外保险产品又有签证险,旅游险,母婴险等。
e家保险网2006年1月推出,主要险种为旅游交通保险:国内旅行保险、境外旅行保险、航空意外保险、交通意外保险、出国签证保险、户外运动保险等,实现电子保单,支持支付宝、快钱付款,网上支付。
搜保网设在北京。成立于2006年5月,经营车险,主要经营范围:北京、深圳、广州、东莞、天津。模式为网站+呼叫中心。车险投保方式为在线选择、获得报价,信息审核制。
此外,还有一些保险网站如:生命天空保险中间站、成功保险网等主要通过网络给保险营销者和保险购买提供一个沟通和交易平台或采取招标的模式。
投保步骤
浏览网站,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填写投保意向书、确定后提交,通过网上银行或信用卡或者各种网络支付工具支付保费,生成保险单后,保单正式生效。经核保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客户确认,则合同订立;客户可以利用网上在线咨询工具进行售前售后咨询,对产品信息、合同签订、划交保费过程进行查询。
注意
1.网上投保比较适合对保险有一定认知的消费者。虽然网上保险的信息比较透明,但是信息量大且专业性较强,客户理解起来还是有一些障碍。
2. 投保前要注意查看各项告知[4]p ,在明确了解了保险产品的情况下再投保,避免投保信息和保险公司的规则冲突。
3.
在网上填写信息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区分投保人信息、被保险人信息,同时要确保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这样才能查收到保单,同时发生险情也能及时得到保险赔付。
4.
拿到保单或保单号后需及时验真,通常可以在保险公司网站,或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查询和验真投保情况。如果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收到保单,要及时向客服人员反馈,避免因为系统或邮箱原因造成的保单缺失。
发展前景
保险“触网”非一时之兴,早在数年前,网销便成为保险公司的新兴渠道之一。一些保险公司对内设立互联网事业部或电子商务部,对外打造O2O平台或与第三方合作成立电子商务平台。
数据显示,过去三年,来自网络渠道的保费保持了100%以上的增速,不过在总保费中的占比仍不到1%。有专家预计,10年后来自电子商务的个人财险业务份额将占50%。
国内现已有近40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网络保险业务,占比超过60%。到2020年,中国保险业电子自助渠道市场份额占比将达20%左右,未来10年国内保险网销至少有千亿元的市场潜力待挖掘。
威胁
前景令人兴奋,但从现有的业态来看,保险业对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路径还主要停留在渠道上。很多从业人士表示,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模式尚未完全理顺,还没有找到较成熟的运作模式,与既有渠道亦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在产品设计、客服和理赔等方面,还没有真正地顺应互联网消费群体的特性。
在互联网人士看来,如果能从一种社会现象挖掘出其背后的数据结构,运用想象力和逻辑思维,将数据结构整合成一个新的商业模式,便可以创造出新的商业机会。
监管
2013年8月,保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专业网络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特点,提出了一些特别要求。监管措施将视试点进程逐步完善。
一是消费者保护。电子保单应实现条款通俗解释和网络动态演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服务标准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具有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二是信息安全。具有通过网络实现业务全流程的核心业务系统;如采取租用公共云的技术模式,应确保其数据存储于逻辑上完全独立的存储设备;核心业务系统应达到保监会所要求的最低灾难恢复能力等级一类以上。
三是公平竞争。具有完善的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外包业务的风险源;合理使用股东单位的公共平台资源,不得采取排他性协议等妨碍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2014年2月,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强调,2014年将密切关注大数据和互联网金融对保险业的影响,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保险业转型升级。而在会前一天,中国保监会专门印发了《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为保监会下属各部门的监管工作划定分工。
按照方案要求,保监会将市场主体准入的条件和标准、经营行为的规范、网络客户合法利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做出了明确的分类,并将具体任务明确下放到保监会下属各机构。如根据保险机构网络保险经营情况、相关案件和举报投诉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由消保局、产险部、寿险部、中介部、统信部、稽查局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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