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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代办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成都代理记帐服务

教育系统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教育系统实施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可依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或授权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持续健康地发展。第五条 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由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其上级审计机构负责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第六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是内容是否真实,并经过审计;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会计帐簿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帐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帐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帐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记帐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第十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帐实相符,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是否一致,如有变动,变动是否合法合理;

(四)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学校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推销是否合理、合规;

(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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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含各级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含各级分支机构、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国有全资及控股的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含各级分支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国家制定的金融方针政策的落实;有利于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纪律;有利于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促进国有金融机构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第五条 审计署依法对中央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审计机关依法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对中央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监督工作,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及署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帐户、凭证、帐簿、报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科目使用和帐户设置的情况;

(二)自制记帐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一致性的情况;

(三)帐簿反映的各项业务达到帐帐、帐据、帐实、帐款、帐表和内外帐六相符的情况;

(四)合并报表编制时遵守一致性原则的情况;

(五)系统会计决算汇总报表真实性的情况。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情况进行测评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与部门或专业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相关性、制约性和有效性的情况;

(二)各项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执行的情况。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银行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资产形成、运用、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各项贷款和拆出资金的运用与管理,利率的使用与本息的回收,呆帐和坏帐准备金的提取及核销,逾期和呆滞、呆帐贷款的管理,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折旧计提,在建工程的管理和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况;

(二)各项负债形成、偿还和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各项存款、借款、信用证(卡)和拆入资金的吸收与管理,利率的使用,各种应付款项计提、管理与使用,以担保、保函等形式所形成的或有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情况;

(三)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增减变动和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实收资本的构成和增减变动,公积金和公益金的计提和使用,利润结转和分配的情况;

(四)损益的真实、合法情况。审计各项业务收入和支出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的真实与合法性,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税前、税后利润计算和税收解缴的情况。

本条内容,适用于保险、信托投资和证券机构的审计。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保险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审计应收保费和应收分保帐款的管理,保户借款和预付赔款的清理,存出分保准备金和保证金的管理,系统内往来款项清理的情况;

(二)负债,审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保身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变动及结转,保户储金、存入分保准备金和保证金的管理,系统内往为款项的清理,预收保费、应付分保帐款和应付手续费清理的情况;

(三)所有者权益,审计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增减变化,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计提与使用,利润结转与分配的情况;

(四)损益,审计营业费用项下的招待费、业务宣传费、防灾费和代办手续费的计提基数和使用,准备金提转差的计算,以及人寿保险中死差、汇差和利差计算的情况。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信托投资和证券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信托资金,审计各项信托存款的范围和期限,各项信托贷款甲类、乙类的划分及甲类有关合同或协议的有效性,自营信托存贷款业务所占的比例,手续费和利率的水平,以及信托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

(二)委托资金,审计各项委托存贷款的真实性,以及委托存贷款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情况;

(三)投资资金,审计各项投资资金的来源,投资项目与内容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投资项目的管理,投资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与核销,证券回购和证券的买空卖空,有价证券和保管单的真实存在,以及投资业务所占比例的情况。

(四)租赁资金,审计各项租赁项目的真实性,租赁项目手续的完整性,租金水平及计收的情况;

(五)所有者权益,审计资本充足率情况;

(六)损益,审计各项投资收益的回收,查明投资收益是否有直接转于投资的情况。

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以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社会公益性项目;

(六)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

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营运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审计管辖)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对代理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金真实、合法情况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国家建设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其管辖权。第五条 (主要审计内容)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规模以及总投资控制情况,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

(四)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合规性、合法性;

(五)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绩效;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有关部门职责)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计划、经济、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土地、房产、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国家建设项目计划报送审计机关。第七条 (审计组织方式)

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参与审计的方式实施。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向审计机关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应在30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告知建设单位。

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建设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不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30日内应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第八条 (参审经费)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或者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第九条 (业务质量监督)

审计机关应对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承办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法进行监督。

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代办财务审计违法吗

不违规的,很多会计公司或个人,企业既可以聘用,也可以请代账公司代账。

1.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形象地说就是“会计在镇里,出纳在村里”。本质上,被代理的单位即各村仍是独立的会计主体,在存款额度内可自主地办理支出业务,村负责人依然直接审批核定所有支出凭证。代理记账的部门则凭其专业能力,为村里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既保证各村的正常运转和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又积极发挥财政监督管理职能,控制非计划开支、专项开支,避免挪用和违规,保证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成都一家小微企业,要做财务审计需要准备些什么?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原件);

2、报表中所有科目对应的科目明细清单(加盖鲜章);

3、报表截止时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加盖鲜章);

4、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及权属证明(如:汽车行驶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土地出让合同);

5、往来单位发送往来询证函(往来单位金额3万以上);

6、长期投资协议书复印件;

7、短期借款、长期借合同书复印件;

8、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9、成立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10、公司章程复印件;

11、截止报表时的税务申报表复印件。

我们可以处理,希望可以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