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变革 互联网保险营销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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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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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网上销售的运营方案
由于保险产品具有网上销售的可操作性,作为一种全新的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具有选择广泛、降低成本、无地域时间限制和保护隐私的特点
中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已将网络保险推到了我们面前。面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使中资保险公司位于外资竞争的前沿,不容怀疑的网络化趋势给中资保险业的提升带来了契机。然而,网络化只是趋势,它并不能改变中国传统保险业的不成熟和营销手段的幼稚,传统保险营销业务近年虽发展速度迅猛,但营销方式却略显呆板和单一,如果不从传统内涵上改变营销模式,网络保险似乎只是一种时髦和摆设。
在目前各保险公司普遍推行的是保险代理人营销机制,在这种营销机制中,客户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大多情况下是通过保险营销人员的讲解了解保险知识,缺乏与保险公司的直接交流。这样就会导致由于营销人员急于获取保单而一味夸大投保的益处,隐瞒不足之处,为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埋下隐患。而且,目前保险营销人员的素质也不够高。据中国社会事务调查所(SSIC)调查结果显示,北京市有19%的人因为“保险营销人员素质太差”而拒绝保险。保险营销人员的素质不高和目前保险营销中推行的人海战术,使大约10%的居民对保险推销人员采取“紧闭门户,置之不理”的态度。保险营销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也导致约66%的居民不了解保险,保险业的发展因而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
网络时代的到来迫使各保险公司面临新形势下营销手段的变化与调整,其中对于网络这一新工具如何运用将成为关键。目前通过网络销售保险产品正在逐步成为现实,但总体而言,在网络上进行保险销售可以说尚处于初级阶段,而且是低水平的。多数保险公司对于网络保险的认识处于摸索阶段。不过,由于保险产品具有网上销售的可操作性,作为一种全新的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具有选择广泛、降低成本、无地域时间限制和保护隐私的特点。对于传统保险公司来说,网络营销可以有效降低成本、减少运营风险,还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因此,其前景为业内人士所看好。
目前,保险业对互联网的兴起所产生的反应及举措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世界各国保险公司中的大多数都已主动采取行动,建立各自的网站,逐步将公司的营运同网络接轨,扩大了保险公司直接面对客户销售的范围;另一方面表现为保险公司利用个人电脑和互联网为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对于网络保险这一趋势,了解行业目前的状况,借鉴国外出色的营销模式,以及专家、媒体的报道分析,对于国内刚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的网络保险业是大有裨益的。
《国际金融报》(2004年06月30日第十五版)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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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互联时代变革传统保险
智能互联时代变革传统保险
当前,互联网保险产品虽有不少创新,但真正能够引起市场普遍关注并形成影响力的产品很少。一些带有噱头的贴条险、好人险、恋爱险、高温险等虽然可以归结为具有创新元素,但是或有悖于传统观念或不利于正能量的传播,均已被叫停。而我们说真正思维的创新,一是给用户创造价值,二是让一切交易回归人与人之间的本质,并且围绕这两个核心来改造传统金融保险商品的定价和设计,而不是盲目的去做一些对用户没有太多价值的创新。目前来看,基于场景的创新型互联网保险产品已经相继出现。例如手机碎屏险、旅游险、飞机延误险、个人资金账户安全险等等。未来,越来越多类似的需求将会出现,且这些需求分散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使用场景中。
另外,在2016年互联网人身险保费结构中我们可以看到,理财型产品成为主角。由于超过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2016年万能险成为理财市场新宠,并成为不少中小保险公司扩张保费规模的利器。一些公司通过负债端期限短、收益高的万能险抢占市场进行“长险短卖”,而资产端又集中投资于股权、不动产等变现能力较差的资产来“短钱长配”,从而引发期限错配。万能险虽是保险,但它带有很强的理财产品的特点,再加上向银行借款,这样一种较为激进的方式去买股票,可能会造成股票的价格波动,给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带来了极大隐患。这样的做法也会损害整个保险行业的声誉,会让投保人对保险资金的安全产生担忧。因此,万能险在2016迎来了史无前例的严格监管新规。当下,保险业应正本清源,不忘初心,注重产品与服务创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目前看来,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但多数是传统保险产品,也就是用互联网销售传统的保险产品。互联网是渠道,但又不仅仅是渠道。渠道往往是单向的,主动和主导的,而互联网保险却可以是双向的,是交流和互动的。保险公司花了很多渠道成本,获得的是一张保单,并没有获得客户。为什么没有获得客户呢?因为没有和客户互动。保险投保人只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保险产品、保险价格都是不可变更的,投保人被推销,你就决定买和不买,是被动的。而购买保险之后如果不出险,那就与保险公司基本上没有接触(互动)。
可以把互联网作为一个平台,保险产品的开发者不一定是保险公司,可以是投保人、保险专业人员等共同商议。保险产品价格可以精算,精算师提供服务。这些保险参与者应该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交流、沟通、互动,使消费者能够主动参与保险活动,而不只是被动接受。
智能互联时代变革传统保险
伴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逐渐放开,保险业务整体稳健发展、监管政策的全面完善,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经济助推器”的作用日益凸显。2017年将会是互联网保险市场强劲发展的一年,智能互联时代,保险营销模式迫切需要变革。在用户、购买方式、购买决策以及购买环境更新变化的趋势下,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方面:
第一,保险以人的需求为中心,而不是以产品本身为中心。现在的保险是以产品为中心而不是真正以人为中心,未来的保险则一定是以人为中心。我国的保险行业正处在发展之中,还有很多人还没有树立起保险意识,不明白保险其实是一种保障,而不是电话里的业务推销员的强推。保险,应该是以人为本,以顾客的需求为中心,而不是以产品为中心。我们的保险从业者需要切身实地的为我们的用户考虑,制定合乎个人实际的保险服务,当我们真正的为用户解决了问题,满足了需要,才真正体现了保险的价值。保险用户相互影响,互相讨论,险企了解用户各自的需求,制定私人化的服务,形成一个保险到用户,用户到用户,用户到保险的完美闭环,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传统经济正走向社群经济,社群化下与用户的动态沟通能够帮助保险企业了解、预测、创造不同用户群体的不同需求,实现精准营销。传统营销中消费者是被动地接受,而在移动互联时代,消费者不仅承担消费角色,还承担了部分生产者的角色(即出现了产销者的概念),消费者们的创造力以新产物的形式得到了分享和释放,让用户互相影响,形成良好的保险环境。通过社交媒体的网络口碑效应,近距离促进用户购买决策过程,实现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动态沟通和良性循环。
第二,保险业不再有营销员,都变成了经纪人。保险公司的经营,未来不再是人海战术,而是更精细化的经营。营销员身份转变,摇身变成经纪人,进行私人化的服务(类似私人医生的概念),以形成让客户资源稳定的良好局面。经纪人的核心工作是预判风险、进行保险方案设计以及事后的服务。保险不再是卖出去,而是帮助用户决策风险的处理方式。
今天的保险市场,无论是从业者还是消费者,都更加的理性。保险公司想发展和进步,靠以往以险种的生产和销售为中心的推销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未来势必会根据不同的人、不同的需求、不同的环境甚至不同的想法,制定不同的险种,即私人定制保险。经纪人会帮助不同的消费者、不同的年龄、不同的年份购买保险制定不同的价格,实现专属。这个经纪人不光要懂保险,还要懂税务、法务,需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服务。保险经纪人只有真正从用户需求出发,真正从用户的视角考虑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才能实现共赢。
第三,保险产品的本质是服务而不是保单。保险产品销售成功,仅仅是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关系的起点,售后服务质量对客户未来的行为(包括口碑传播)将变得异常重要。消费者需要升级自己的体验,保险用于消除个体性差异,而不是被强迫,也就是说,服务将成为保险公司制胜的法宝。短时间内,资产类产品会促进消费者意识快速提升,但是终究会最快走向稳健成长;政策类保险会因为新技术而颠覆,比如当前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被看好,未来车险的承诺会逐步由保险公司变为车商。
第四,互联网保险不应该仅仅是销售渠道。今天多数保险公司都将“互联网保险”看做一个销售渠道,也仅当作销售渠道。尽管2016年互联网保险销售额再创新高,这也仅仅是多数保险公司通过与各大电商的合作甚至简单的销售合作取得的成果,多数保险公司还没有真正基于互联网思维进行产品创新,没有基于互联网进行“场景”搭建,没有基于新生代用户的需求进行产品开发和设计,也没有基于互联网进行“获客”推广或售后服务,所以传统保险公司的理念转变势在必行。如果保险公司仅根据各大电商平台的需求被动设计并供应产品,那么在不久的将来,保险公司将有可能沦为保险产品的“单一供应商”,将部分失去或者彻底丧失话语权。看看今天各大电商跟航司合作的情形或者保险公司在航意险方面返还给电商平台的“高比例”技术服务费就应该知道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危言耸听。
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
互联网保险业务和传统保险业务都是保险业务,核心是一样的,只是保险业务的不同渠道。互联网保险是新兴的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说白了,就是在网上点点鼠标就可以买保险了。而传统保险业务,上门面对面讲解的保险业务,主要针对于寿险,健康险,高端医疗,养老,教育等方方面面。传统保险业条,因为有人的因素存在,人者见仁,智者见智,规划起来需要更强的专业性。
保险公司同样能从互联网保险中获益多多。首先,通过网络可以推进传统保险业的加速发展,使险种的选择、保险计划的设计和销售等方面的费用减少,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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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互联网运营模式是怎样的
导语:互联网保险描绘了客户与保险企业之间的新关系,在给保险业传统客户服务、产品开发和渠道销售带来挑战和机遇的同时,深刻改变了保险业发展的生态环境。传统保险企业必须积极主动改造和创新运营与服务流程,以适应新的保险业发展生态。
2011年以来,国内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轮廓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而日渐清晰。互联网与生俱来的“开放、平等、互助、共享”基因促成了网络与保险的融合。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络安全等新技术的创新应用,使得互联网成本低、便捷性强、效率高等优势更加出彩。互联网保险已经成为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引擎。互联网保险市场蕴含的巨大潜力,也使其未来发展被业内外所看好。
中国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1~2014年,国内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数量快速增长,每年增加约20余家,从28家增加至85家。其中,中资公司58家,外资公司27家。保费收入已实现858.9亿元,同比增速近200%,高于国内同期电子商务平台交易。
现状:重要的新渠道业务
为互联网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近年来,国内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日趋活跃,线上交易的便捷性促进了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催生了新的交易行为。相对于实体店面对面的交易,线上交易不确定性的发生概率更高,从而激发了巨大的风险保障和管理需求。而互联网保险筑起了防范风险屏障,支持了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
例如,网络促销购物期间交易量陡增,网上卖家和买家都面临风险。卖家面临退货发生时的退货运费由谁承担等问题,买家面临卖家的信用风险等问题。近年来兴起的“双11”网购促销节日,每位商户平均退货率为25%,个别商户退货率已突破40%。谁来承担退货费用,是买卖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退货费用险的推出,有效解决了买家购物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卖家的低价利诱、虚假宣传、信息欺骗等信用风险,以及风险发生后设置障碍、推诿拖延、退换困难等问题,着实令很多买家头疼。信用保险就是针对卖家信用风险应运而生的险种。该险种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释放了商户信用保证资金压力。
类似产品还有很多,如快递延误险、货到付款拒签险,个人账户安全险、手机碎屏险等,这些产品契合了互联网消费经济碎片化、小金额、大规模、高频次的特点,依托互联网平台,服务大众经济,很快被市场接受并迅速形成规模。
促进保险企业转型发展结构升级
一是新型技术的兴起运用推动整个社会加速走向数字化。互联网保险描绘了客户与保险企业之间的新关系,在给保险业传统客户服务、产品开发和渠道销售带来挑战和机遇的同时,深刻改变了保险业发展的生态环境。目前,保险市场竞争已经非常激烈,部分传统保险业务增速放缓,传统销售渠道业务增长乏力。随着生存环境日趋网络化,传统保险企业意识到必须积极主动改造和创新运营与服务流程,改善服务能力,提升管理水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以适应新的保险业发展生态。
二是互联网保险成为保险企业重要的新渠道业务。保险企业主动运用新技术创新产品和完善经营模式,通过自建、合建或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合作等多种方式,在互联网专业化经营道路上努力前行。中国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互联网保险占行业总保费比例由2013年的1.7%上升至4.2%,对行业保费增长贡献率接近20%。特别是新进入保险行业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借互联网实现了快速发展,其人身保险82%的保费收入来自互联网保险。
趋势:改变保险企业商业模式
随着新技术发展和应用成本的降低,作为数字化社会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正在快速普及,并已经渗透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信息技术、数据技术、移动互联技术、云计算技术和网络安全技术等在内的新技术,正在重构经济社会生活方式,网络化生存将成为未来趋势。
新技术改变企业与客户的沟通联络方式,推动保险企业市场拓展能力和客户消费体验同步提升
对“触网”企业来说,流量是关键。客户流量将从点式接触向面式接触转变,从链条式传播向网络式传播转变,从线下个体接触向线上海量客户转变。在单纯依靠实体网点和营销人员的销售模式中,销售终端的客户接触是有限的。销售终端植入互联网平台或场景中,在网络平台和终端接触到海量客户,将扩大客户接触范围,提高传播速度。
客户体验也从过去被动式接受向主动式购买转变,从干扰型销售向场景型营销转变,从介入式销售向植入式营销转变。在传统的线下个人营销模式中,代理人基于利益强势推销,客户体验消极。但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模式下,保险销售植入消费者生活场景,使消费者在网络场景中适时接受风险提示并激发投保意愿,客户沟通从单向反馈向双向互动转变,从受时间空间限制向全天候、全景式转变,从而提高沟通效率,改善客户体验。
而保险企业利用智能终端、互联网和智能电脑技术,构建全天候响应系统,打破客户沟通时空限制,实现双向智能无时空限制的沟通交流,亦将有效提升客户体验,改善行业形象,增强客户黏性。
新技术提升保险企业数据采集和挖掘能力,对市场需求快速作出反应,实现产品设计的定制化和个性化
大数据时代,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数据的采集,可以建立起标准化、系统性的数据仓库。在大数定律基础上,通过挖掘、整理、分析和应用,可以推进产品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型。
具体来说,综合大数定律、大数据、互联网和移动互联技术,产品推送将向更加契合客户保险需求,实现保险产品推送实时化、场景化,针对性和成功率不断提高。通过实时化的产品推送,还可以满足客户碎片化、多样化的需求,特别是基于海量数据的积累和分析,有助保险企业切入客户日常生活场景,向客户推送相应产品。基于客户特定消费场景下衍生出某种风险管理需求时,及时应景的保险产品推送可以大大提高产品销售成功率。
同时,消费者在收入水平、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其风险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传统的标准化保单很难满足。通过自主化的投保购买方式,可以满足客户个性化保障需求,使客户“主动”消费感受增强。产品定价的科学化、个性化、精细化,也有效提升了客户满意度。大数据运用下的产品费率厘定则更加精细化,尤其是移动互联等技术的普及推广,使得特性数据可以运用到产品动态定价中。
新技术正在提升保险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实现风险管理远程化、实时化和智能化
新技术运用在远程化方面,将实现远程核保、核赔和风险监控,可以突破空间时间限制,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主要是移动互联技术运用可以突破时空限制,快速掌握风险发生状况,有效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客户。同时,移动互联技术应用可以真正实现全天候风险监控和预警,实时为客户提供服务,提醒客户及时采取灾害预防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灾害事故可能导致的损失,既保护了客户利益,也降低了保险企业经营成本。顺应智能化技术发展趋势,保险企业可以进一步加强对大数据的运用,逐步提升工作智能化水平,有效地降成本、提效率。
方向: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型
“互联网+”时代,保险企业需要紧紧抓住“以客户为中心”主线,倾听客户心声,深入挖掘用户需求,不断提升产品满意度。保护好客户信息资料,维护好客户合法权益,珍视客户对保险企业的信任。同时,保险企业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必须要在监管边界以内。
产品服务的设计要以客户需求为切入点
传统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化开发模式无法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和定制化需求,这也成为传统保险销售模式无法提供良好客户体验的主要原因之一。大数据、互联网、移动互联等技术的综合运用,为保险企业提供了采集、挖掘、分析客户数据的工具和平台,为实现碎片化、个性化的客户需求提供了有力支持。保险企业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以跨界视野谋划,从细化客户需求入手,着力专业化,突出差异化。充分掌握客户市场需求,分析客户行为变化,把产品开发的定制化和个性化建立在细分客户需求、着力提升客户满意度的基础之上。细化后的保险需求要通过费率分解进行对应,以便客户进行个性化选择。保险产品创新设计在由“产品导向”向“需求导向”转变方向上要更进一步,不断提高产品的便捷化,产品合同条款的简约化、通俗化、亲民化。将互联网思维融入产品设计,能够以网络化语言和表现形式向客户展示产品简介、合同条款、购买流程和服务衔接等内容。
切实保护好客户个人信息
互联网保险高度依赖网络信息系统,对系统运营维护、授权管理、硬件保护、软件运行、数据加密、灾备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很高要求。客户购买产品的过程,也是客户个人信息向保险企业传递的过程,数据公开和客户隐私安全的矛盾相伴而生。保险企业要不断完善保险交易认证过程和用户身份认证,具备有效的技术手段保证数据库、数据传输的安全,加强数据备份。尽管数据公开共享是大数据时代的重要特征,但数据具有的资产性特征仍需要对客户个人利益进行保护。互联网保险信息系统与内外部诸多系统对接时,因销售支付等业务交易行为存在的数据交换,会面临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拒绝服务等各种可能的风险。保险企业在跨界对接交通管理、社会保障、健康医疗、征信体系等领域时,要充分评估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在监管制度体系内创新发展
产品创新能力决定了保险企业在互联网道路上能够走多远。创新需要企业具有快速洞察互联网全局的视野,需要快速调整精算思路和风控理念,需要不断自我挑战产品研发和业务运营体系。但是,保险企业也要时时牢记,创新要坚守底线思维。保险企业要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加强自律管理,加强发展过程中的自我完善和自我保护。尽管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互联网保险需要一个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但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侵害消费者利益、中小保险企业表现出的较弱的风险承受能力、传统销售渠道和网络销售渠道之间的竞争等诸多问题,决定了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仍然需要在持鼓励包容态度的监管体系下完成。互联网保险企业要适应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生存发展,加强信息披露,切实认真落实信息披露要求,实现以外部监管促经营管理水平提升。杜绝销售误导,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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