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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高校命名最新规范,命名规则是什么?

教育部发布高校命名最新规范,命名规则是本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大学”或“XX学院”,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或“XX高等专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大学/职业大学”。可以根据学校所在地域、行业、学科等特点,冠以适当的限定词。

此外,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1、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2、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3、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扩展资料

高等学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校设置工作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并正式印发。

《暂行办法》适用于发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高等学校应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参考资料来源:贵州人民政府-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发布高校命名最新规范,使用英文译名时应遵循什么规范?

据教育部官网,日前,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并正式印发。高等学校使用英文译名,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

(二)学校名称为“大学”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university”。

(三)学校名称为“学院”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college”,或根据学科类型,也可以翻译为“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

(四)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

扩展资料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二)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三)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青年网-高校命名,这些词不能用!最新规范公布……

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校命名要求

两个要求。

1、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

2、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名称“组织形式”应当根据相应办学层次,分别称为“学校”“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中学”或“小学”,不得使用超出许可范围的“大学”“学院”“书院”“私塾”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歧义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