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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积金代办委托 成都公积金委托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委托别人去办理公积金转移需要带什么证件

公积金转移办理需要员工本人或者单位经办人亲自前去办理,当事人委托他人,应该事先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联系沟通,并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当事人的身份证和受委托人的本人身份证。其他资料同时完整齐全。

1.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 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启封、对账等手续的,职工有权进行监督。

3.办理提供资料:职工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及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1)、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户口本或由所在单位出具非本市户籍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本市非城镇户籍职工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4)、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成都公积金怎么提取

方法有三种: (一)由 公积金 中心核准的提取 除外市户口职工离职、职工离 退休 两种提取类型外,其他类型的提取均需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才可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相关证件,经市 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 2、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住房 公积金提取 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联名卡和有效 身份证 等到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二)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和离、退休职工提取已全部委托建设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 辞职 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离 退休证 、身份证等可直接到本市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三)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即按月自动划扣) 办理了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 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公积金委托提取住房业务。 此业务必须本人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审批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贷款银行为除建设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申请人,必须先到单位开户的相关银行网点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与公积金账户关联(激活)后,方可办理此业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办理委托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委托提取需要准备的资料:

(1)购房合同或购房备案表(购二手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2)住房贷(借)款合同复印件;(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结婚证复印件;(5)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6)银行打印的近期3—6个月已还款明细(还款存折需提供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委托人是指所有借款人和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共有人,均到场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2)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名卡号、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更改手续;

(3)委托人对划入联名卡储蓄账户的资金,如有疑问或未按时到账的,应及时拨打12329咨询服务热线进行查询。

(4)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但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委托人(如只是共同还款人但不是房屋共有人的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5)委托人签订了委托提取协议的,不能再到柜台办理因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成都市公积金网上办理委托扣款可以最多几个月一起办

一般成都市公积金网上办理委托扣款最多可以办理12个月,每次最多可以办理3个月,每次最少办理1个月。

成都市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取吗?怎么取?

可以。

一、非住房消费提取—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应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鉴章的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4.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四)《成都住房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五)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六)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鉴章的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4.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三)《成都住房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四)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五)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一)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鉴章的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4.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四、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

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

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鉴章的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4.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五、租房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职工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身份证明材料:

(一)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已婚的,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三)《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四)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五)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六)港澳台及外籍职工,应提供的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六、购买商品房提取:

提取证明材料(原件):

(一)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供:

1.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二)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提供:

1.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取得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款票据。

2.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取得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鉴章的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4.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四)《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五)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六)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七)港澳台及外籍职工,应提供的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扩展资料:

(一)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家庭指夫妻和未满18周岁子女。

(二)职工购买了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12个月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四)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还需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鉴章的工作所在地证明。

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有产权商品住房(含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五)已注销单位封存账户职工在办理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经职工本人在《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单》上签字确认已离职,即可办理销户支取。

(六)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七)仅适用于政策(成公积金委[2015]1号)发布实施后(2015年5月4日)新增的购房消费和新发放的购房贷款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住房公斤级管理中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租房提取指南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商品房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