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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成都学校食堂中毒事件

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内容是什么?

食堂食品安全检查主要是为了,通过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加工制作行为,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显着提高。

检查内容:

1、严查学校食堂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

认真核查学校是否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中,对食堂是否有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严查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

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是否存在不具备条件后未及时注销许可证等问题。

3、严查环境卫生是否整洁

认真核查学校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

4、严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

认真核查是否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当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是否及时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岗位。

5、严查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

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是否具有进货台账,库存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

6、严查清洗消毒是否到位

认真核查学校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严查加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认真核查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是否存在违规制售冷荤凉菜,凉菜间是否具有空气消毒和专用冷藏设施,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口罩。严查是否按规定留样,是否具有留样设备,留样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8、严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否达到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要求。

扩展资料

责任体系:

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学校食品安全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四位一体”责任体系。

强调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要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具备条件的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设于校园内,为满足本校学生(含教职员工)就餐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专用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中小学校食堂组织管理、食品安全管理、食堂从业人员管理、食堂食品采购、食堂食品储存、食堂食品加工、食堂食品供应、食品营养管理、食堂财务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监督检查等,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管理。幼儿园的食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教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并督促区教委履行食堂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教委是本区学校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属地内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建设,完善学校食堂设施设备条件;明确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学校食堂“非营利”要求,加大政府投入,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盈利。

第七条 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学校应制定在校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在校就餐管理。

第八条 落实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每学期召开不少于2次专题会。

第九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建立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由符合任职条件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条 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在校生规模较大、就餐学生多、不具备自营能力的学校食堂,可在区教委指导下,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好的社会餐饮企业,实行不带资、控制总利润的托管服务,学校食堂实行“零租赁”,并报区教委备案。

第十一条 成立膳食委员会。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学生、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参与和监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质量、价格、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年,并报区教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晨检、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

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与维修保养、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岗位责任、日常检查、投诉受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 强化学校食堂安全保卫,严防不法分子纵火、盗窃、投毒等危及学校食堂安全的行为。涉及学校食堂管理的工作会议、日常检查、台帐登记等记录应完整、规范,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陪餐制度,做到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学校是师生学习和成长的地方,是学习知识,培养人才的地方,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那么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呢?怎么制定呢?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防止“病从口入”,保障就餐者的身体健康。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体检一次,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有传染病者,坚决予以辞退。

二、进入食堂的各种原料,全部实行定点采购,确保食品质量。认真执行卫生“五四”制: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即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原料;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原料;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原料;售食品人员不卖腐烂变质食品。

1、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品、药品隔离;食物与天然冰隔离。

2、用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3、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4、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

5、定时做好餐具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实行“五隔离”,即主食与副食、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食,食品与鼠药、农药隔离,不得混放;生、熟食刀案及冷荤配餐用具必须分开专用,并有明显标志。

三、置食品的橱柜、货架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五、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六、冲洗操作间灶具和地面,认真擦拭餐厅地面和桌椅,每星期集中大扫除一次,重点为操作间墙壁、天花板、灶台、案板、饭台、厨柜、餐具、容器清洁,用具摆放有序,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食堂内无鼠、无蝇,无污染、无杂物及餐厅地面、门窗、玻璃以及周边环境卫生。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经常进行营养、卫生、职业道德和法治纪律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树立爱岗敬业精神。

八、学校相关领导要经常检查饭菜质量,抓好卫生制度落实,保证学生就餐。严禁闲杂、生人进入食堂。

九、学校每天都要对食堂管理、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后勤服务等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

十、禁止使用现金,统一使用一卡通。

十一、如发现食物中毒事故,及时上报校、医院采取积极措施。并保护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和处理。

食堂管理办法 这些你知道吗

1、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2、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3、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4、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5、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急需食堂卫生安全措施与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卫生与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堂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一切从事餐饮业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食堂卫生与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分级管理、标本兼治、监督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与操作设备

第四条 食堂的基础设施建设与操作设备应按照食品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严格设计建造和购置,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必须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特性相适应,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食品原料储存场所应分别设有主食品、副食品和调味品等置放区域,各区域须相对独立;

(二)厨房操作间必须设置蔬菜粗加工区、禽畜肉粗加工区、水产品粗加工区、烹饪区、蒸饭区、凉菜(熟食)间、餐具洗涤区、面点制作间等,做到冷、热操作台分离,达到功能区齐全、独立、标识醒目。各功能区采光好,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铺防滑地砖或打水磨石,下水道通畅,有抽油烟、送风设施,装防火报警器,配置消防灭火器等;

(三)食品加工经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厨房操作间和食堂仓库建防鼠、防蝇、防蟑、防害虫、防尘设施,仓库物品一律离地、离墙上架分类存放;

(五)备餐间应配备紫外线灭菌灯等空气消毒设施,配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预进间。食品传递窗口应能灵活开闭;密闭性能优良;

(六)食堂餐厅整洁明亮,墙壁贴瓷砖至窗台,地面铺地板砖或打水磨石;

(七)配置蔬菜类食品、禽畜肉类食品、水产品类食品专用清洗池和餐用具专用洗涤池,并配蒸汽消毒柜或电消毒柜消毒餐、用具;

(八)食堂厨具全部使用不锈钢产品,蒸饭柜、工作台柜、餐具保洁柜、货架、清洗池、菜盆、餐具、售卖用具等应全部不锈钢化;各功能区配置密闭的容器盛放废弃物;配置生、熟食品泠藏柜分开泠藏食品;

(九)员工有专用更衣室,有专用洗手消毒池。

第五条 食品加工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以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应与原料通道、入口分开;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宜分开设置。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

第六条 食品采购除了瓜果蔬菜,其他食品采购都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证、商品合格证等证件;有硬包装的物品要严格检查商品标签上的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各项说明是否齐全;此外还应采用手摸(抓)、鼻闻、眼观,仔细检查物品的伪劣,做到腐烂变质的原料不采购,从源头确保采购物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

第七条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酸败、霉变、生虫、腐烂变质、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八条 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中受到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九条 食品采购后由仓库管理员按物品的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品进入仓库分类集中离墙、离地上架分类存放保管。食品出库实行先进先出原则,保证出库物品不变质。食品出入库都应分门别类、分条列项进行登记,作好台帐记录。

第十条 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用品。

第十一条 食品冷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独立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水产性食品分类存放;半成品、成品要加盖或用食品保鲜膜盖住才能存放入冷藏柜;冷藏柜要定时除霜、清洁。

第四章 食品加工

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前,操作人员应当认真检查、检测待加工的食品和原料,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进入加工区;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待加工的食品和原料在使用前应当洗净,蔬菜类、禽畜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应使用专用池洗涤。专用清洗池应有鲜明标志。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刀、墩、案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分开使用,并做到标志清楚、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干爽。

第十五条 加工熟制品应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8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第十六条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存放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隔夜、隔餐且感官无异常的熟食品应回锅彻底加热方可食用,保存食品安全措施条件不到位的不宜食用。

第十七条 制作凉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凉菜操作专用间必须安装紫外线灭菌灯,操作前后进行半小时消毒;

(二)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经消毒后整洁的工作衣、帽,双手必须洗净消毒;

(三)加工使用的工用具应贴鲜明标志,用前消毒,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四)供加工凉菜用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送入凉菜间;

(五)制作凉菜的肉类、水产类拼盘原料,应在当餐用完;剩余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冷藏柜内;冷藏超过24小时,必须重新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十八条 面点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面点制作间安装紫外线灭菌灯,操作前后进行半小时消毒;

(二)加工面食用的原料和其他辅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发霉、生虫、酸败、变质或被污染的原料;

(三)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四)操作过程中用的刀具、容器、工具等应生、熟分开使用,每班用毕应确保洗涤干净,用于成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须消毒。

第十九条 每餐加工制作的熟食、凉菜、点心都要留样冷藏48小时,以备查验。

第五章 食品出售

第二十条 备餐间装置紫外线灭菌消毒灯,售餐前消毒半小时;配置保洁柜存放餐具和销售食品用的菜勺、点心夹等用具;传菜口在售饭服务时方可推拉开启,未使用的窗口必须关闭。

第二十一条 窗口服务工作人员要在预进间洗手消毒,戴口罩、手套、工作帽才能进备餐间售餐。销售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出售菜品前应检查菜品的色、香、味、形是否正常,是否混有异物,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严禁购销产品标志不全或现售现贴商标的食品;销售食品必须新鲜卫生、熟透不夹生、无毒无害,禁止出售变质、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食品。

第二十三条 餐厅玻璃窗户光亮,墙壁无尘无蛛网,地面清洁;桌椅整齐洁净。

第六章 餐具洗涤、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 餐具、用具洗涤必须使用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 坚持科学规范洗消工作程序,即去残渣、洗涤剂洗刷、净水冲、消毒4道工序。消毒后感官检查为光、洁、涩、干;餐具、用具消毒后应放进专用保洁柜储存。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达到防尘,无杂物,无油垢;

第二十六条 食品加工销售场所内外的地面、墙壁、门窗应保持清洁,水沟随时保持排污通畅;定时对餐厅座椅、地板进行消毒;

第二十七条 废弃物装入容器必须加盖;废弃物应在一餐完毕后及时清理,一天不得少于1次,清除后应及时清洗容器,冲洗废弃物放置场所并进行消毒。

第七章 食堂员工个人卫生要求

第二十八条 食堂员工上岗前必须到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体检、培训合格证明才能上岗。上岗后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才能继续上岗。培训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二十九条 坚持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洗衣服被褥;勤换洗工作服;

第三十条 上班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不带戒指、耳环、项链、吊坠等首饰、挂饰;

第三十一条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第三十二条 操作时不吸烟,不做有碍服务和卫生的动作,如抓头发、剪指甲、掏耳朵、伸懒腰、剔牙、打哈欠等。

第八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 食堂主要管理者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领取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方可开业,要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从事食堂生产经营活动:

(一)未取得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的;

(二)员工未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的;

(三)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变更卫生许可证的;

(五)超越或改变卫生许可项目的;

(六)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延续的;

(七)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而擅自对食品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经营实行“准入制度”。外来单位、个人要在校园经营食堂必须取得学校餐饮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后,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领取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方能在校园内经营食品餐饮行业。

第三十六条 食堂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卫生工作责任制,亲自抓,负总责,与食堂经营管理者签订食品安全卫生工作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 食堂经营管理者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经营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

(二)制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 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对食堂日常的食品安全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四)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并存档;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落实整改;

(五)组织食堂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岗位;

(六)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食堂食品安全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海南大学食堂卫生与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学校餐饮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测评,进行量化评价;

学生食堂直接主管部门成立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员,负责所管理的食堂、个体餐饮摊点的日常自查、自控、自纠工作;

各食堂、个体餐饮摊点的经营者负责组织落实《海南大学食堂卫生与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要求,配合各级食品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 食堂应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立即向主管部门、学校食品监督部门和海口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和食用具,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清事故原因。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广大师生员工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主管部门的责任人和经营者,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不上报的主管部门的责任人和经营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并第一时间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处理。

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