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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品有机肥登记证代办 成都有机肥生产厂家

农业部开展肥料监督抽查的通知

肥料是帮助植物生长的化合物。市面上出售的肥料种类及品牌极多,依成分可分为无机肥料和有机肥料,种类包括:磷酸铵类肥料、 大量元素水溶性肥料、中量元素肥料、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多维场能浓缩有机肥 。依适用对象分可以分为大田使用肥、家用肥,园林肥、化肥、绿化肥等等肥料通常直接用于土壤,或喷洒于叶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肥料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肥料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任务分工

(一)抽查品种。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二)抽查范围。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和甘肃等22个省(区)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具体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名单由抽查任务承担单位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每省(区)抽查当地具有代表性的肥料生产企业4家,每家企业抽取1个批次肥料样品;每省(区)抽查当地有代表性的农资市场2个,每个农资市场抽查2个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或掺混肥料样品、2个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样品。

(三)任务分工。此次抽查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牵头,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和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等8家质检机构实施(具体任务安排见附件)。

二、抽查方法

(一)企业抽样。样品应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或掺混肥料样品应按批次抽取,以1天或2天产量为一批,最小批量为0.5吨,抽样数量依据相关标准确定。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最小抽样批量为50kg,抽样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5个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小包装产品。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时,要同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肥料登记证;对办理了肥料登记证的,要检查标签标识内容是否与登记证内容相符。抽样人员应将抽检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经被抽检单位确认。同时,要查验其自检记录,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生产销售记录。

(二)市场抽样。样品应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要有肥料登记证,抽样量最低基数不得少于10袋(瓶)。要记录样品的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其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应以EMS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抽样注意事项。抽样人员应依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等标准进行抽样。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三、检测项目与依据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测依据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和粒度。

掺混肥料检测依据为《掺混肥料(BB肥)》GB21633-2008,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粒度、水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检测依据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检测项目包括总氮、磷、钾、钙、镁、铜、铁、锰、锌、硼、钼、硫、氯、钠、pH值、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汞、砷、镉、铅、铬。

现场检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结果判定和确认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进行判定。

检验结束后,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将产品检验结果以EMS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和产品包装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

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应当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我部委托的质检机构承担。

五、时间安排

5月20日前完成样品抽取与确认,6月25日前完成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和抽查结果上报。

六、相关要求

(一)有关省(区)农业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协助,并及时提供相关企业名单,为实施随机抽查创造有利条件,积极配合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做好工作。对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有关省(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对涉及跨省的产品,要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协查,同时报告农业部种植业司。涉及案件协查的,还要登录农业部网站“金农工程”农资打假与监管相关栏目进行报告。

(二)抽查任务承担单位要加强检测质量控制,严格按标准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科学、公正,确保抽查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同时,按照相关标准和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抽查细则,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备案。各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在报送样品检验结果的同时报送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抽查工作开展、被抽查企业产品登记、标签标识和追溯体系建立等情况。

(三)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在抽样时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应随机抽取确定。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证件,并详细介绍本次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原则。严禁事前通知被抽查企业,抽样人不得与被抽查企业或产品有直接、间接关系,不得有接受送礼和宴请等影响监督抽查结果公正性的行为。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肥料监管职责,强化肥料登记管理,建立肥料监督抽查制度。要结合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和农业生产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省(区、市)肥料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确保农民用肥质量。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联系人:陈明全,电话:010-59191834,传真:010-59193347。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土壤肥料质量监测处联系人:郑磊,电话:010-59194504,传真:010-59194730。

附件:肥料监督抽查安排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3月30日

有机肥料要通过有机认证?

我公司是专业的复合肥料生产企业,也生产有机肥料,针对您所说的问题,我来回答:

一、商品有机肥料,要执行NY525-2002标准,也需要办理有机肥料登记证,这只是表明这种有机肥料是符合NY525-2002标准中所规范的要求。由于NY525-2002标准中规定,有机肥料中的有机质≥30%,氮、磷、钾总和在4%-14%之间,氮、磷、钾既可以是有机原料中天然存在的氮、磷、钾,也可以是通过人工添加的化学氮、磷、钾。

二、而《有机产品管理办法》中所要求的是有机肥料中的氮、磷、钾只能是有机原料天然存在的,即是一种纯天然的有机肥料,显然只是有机肥登记证的有机肥料并不能全部满足这个要求。所以外购的有机肥料还需要经过专门的有机认证,以证明这种有机肥料并没有通过人工添加化学元素,是一种完全天然的有机肥料。

三、实际上经过有机认证的肥料与有肥料登记证的有机肥料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经过有机认证的肥料更为天然,更加严格。

以上回签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持有机肥生产许可证可否异地生产?

如果在省内好说,登记下就行,如果在省外就要重新办理。

有机肥料的登记证在是省农业厅办理,申报材料由省农业厅受理,具体评审工作等由省土肥站来负责。有机肥料登记证是临时证一年,一年后申请转正,转正后有效期为5年,5年后可续展。

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

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建有机肥加工厂能为当地环保事业做出很大的贡献,不但如此,还能为您带来很高的经济效益。而且所有的有机肥厂都是免税的。

上交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工信局立项→环保部门(环评)→发改委(正式立项)→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资金(银行开户)

请问生物有机肥需不需要搞肥料登记证?

当然需要。--------登记说明

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心电话已更改为82108702、总体要求:

1、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设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2、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者所提供登记资料,应列出总目录,包括所有资料的标题、排列位置和页码。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

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微生物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3份),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及肥料样品。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