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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营销搭售行为(营销的行为)

民航局为何要禁止互联网机票的搭售行为?

据报道,近日民航局发布通知称,将严禁互联网机票“搭售”行为。

报道称民航局负责人8月15日表示,近期互联网机票销售平台购买机票时被搭售其他服务产品的投诉比较集中,民航局严禁企业搭售的行为,进一步增加对其他网上销售行为的规范。

对于互联网机票销售平台上的一些乱象,民航局近期发布了关于规范互联网销售行为的通知,严禁企业搭售的行为,不得以默认选项的方式出售机票以外的产品,应当以一种清晰、明确、明白无误的方式,提供旅客自主选择的机会,以免产品误导或者诱购的行为,进一步增加对其他网上销售行为的规范。

民航局将督促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加强督促各个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进行自查、整治,提高行业自律,给旅客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的购票环境。

希望此举可以给游客提供一个良好的乘机环境!

订机票服务包能不要吗

可以。

2017年8月10日中国民航局运输司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机票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禁互联网机票销售中的“搭售”行为,并表示要加强对互联网机票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

《通知》表示,近期,民航局接到关于购买机票被“搭售”的投诉增多:旅客购买机票时,多家互联网机票销售平台和部分航空公司官网在机票预订页面将贵宾休息室、保险等服务设置为默认选项,旅客在识别不清的情况下违背主观意愿而误买。

民航局要求,各互联网机票销售平台、航空公司及销售代理人在销售机票时不得以默认选项的方式“搭售”机票以外的服务产品;应当通过清晰显著、明白无误的形式将贵宾休息室、保险等除机票以外的附加服务设置为旅客自主选择项,以有效避免旅客误选的情形发生。、

扩展资料

2018年1月,《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不得以默认选择方式为旅客作出购买付费服务的选择。如果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违反规定,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站在法律的视角来审视,机票默认搭售行为涉嫌多重违法,属于一种强制消费,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购买特价机票强行搭售退改险接送机券等 违规与否?

参考资料来源:千龙网-民航局:互联网机票销售禁“搭售”

如何对产品进行捆绑营销?

捆绑销售是将两种产品捆绑起来销售的销售和定价方式。纯粹的捆绑销售是只有一种价格,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两种产品或多种产品。不是所有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都能随意地“捆绑”在一起。捆绑销售要达到“ 1+12”的效果取决于两种产品的协调和相互促进,而不存在难以协调的矛盾。比如新书上市,出版社或承销商会将新书与畅销书进行捆绑销售,并选择在双十一或618推向市场,这样不仅能给消费者带来实惠,还能促进新书销售初期效率,同时不影响新书后续价格(将新产品与市场畅销品搭售,可以给新品一个让消费者认识和了解的机会,继而为再开展新品销售降低阻力。)。

那么捆绑是不是意味着必须要降低产品价格或进行促销呢?不见得是这样。在软件领域,随着客户数量的增加,产品的平均成本是降低了,但不意味着要降低产品售价,反而是要通过增加(捆绑)新产品功能和服务,采用追加成本或附送赠品的形式销售,以维持甚至获得更高的利润。

捆绑销售还常见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品牌或公司在促销过程中进行合作,从而扩大它们的影响力,是一种跨行业和跨品牌的新型营销方式。以汽车销售中的保险捆绑销售为例:汽车4S店向消费者出售汽车,同时提供售后/维修/保养服务,而保险作为与汽车维修结合最紧密的产品,是企业4S店利润的来源之一(4S点通过兼业代理的形式开展车险销售服务),同时满足消费者购车必须买保险的需求(政策性要求:交强险)。在销售汽车时,销售员一般都会向消费者推荐自己公司代理的保险产品(含商业险),而这种行为实质就是捆绑营销。在这里为大家提供两个4S店捆绑保险的具体操作:销售员一般会说购买我们的保险产品,汽车可以优惠1000或2000元,其实这是保险的佣金变相返还; 4S店进行强制捆绑销售“如果你购买的汽车是三年分期付款,都必须在4S店购买保险,而且没有折扣优惠”。

对于汽车个人信贷消费中出现的这种“搭售”现象,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捆绑销售不符合相关法律。显然,车商在销售中指定消费者到与他们有协议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险公司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产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针对这种现象,中国保监会已明确表示,采取这种捆绑销售的办法强卖保险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应该由客户自己来选择保险公司。同时,对于车险市场竞争中出现的保险公司支付给车商高额“代理手续费”的问题,中国保监会作为主管部门一直在要求各保险公司进行自律,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不能为拉业务而竞相抬高保费返还比例。因为这种恶性竞争的后果,往往会导致保险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出现危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此类问题属于保监会管辖和调整的范围,消费者一旦遇到这种“捆绑”式销售,可以到中国保监会12378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其进行查处。

在互联网领域搭售行为同样普遍存在。由于互联网平台对C端的服务多是免费的,在商业模式中是向B端获取收入,而B端的利益又多要通过C端实现,因此平台经常通过各种方式诱导C端购买或多购买B端的服务,从而获取B端给予的推广费或返佣。以机票为例,传统机票销售代理实行“前返+后返”模式,代理机构每销售一张机票大概能拿到4.5%至5%的手续费。从2014年开始,有关部门提出“提直降代”,要求航空公司提高直销比例,降低代理费用支出。佣金减少了,但平台销售一张机票的成本并未减少。在线旅游企业就想通过收取其他费用来“弥补”,比如通过变相搭售保险、酒店券或其他相关产品、服务来弥补成本。

正常的捆绑销售对商家和消费者而言是可以实现双赢的销售。捆绑后的产品价格相对来说比单件要便宜一些,这样在产品品质、功能都差不多的情况下,就会使本来打算购买相似产品的消费者转而购买该产品,而本来打算买单件该产品的消费者增加了购买量,从而使商家达到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销售的目的。同时,由于是大包装销售,很多消费者在本期内预支了消费,虽然这可能会影响商家下期的销售额,但是消费者预支了下期的消费,实际上就等于保证了下期的销售额,还加速了资金的周转,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一定时期内,市场是有限的,捆绑销售的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势必会造成相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降低,销售额下降,由于消费者预支了消费,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对相似产品的购买力就会下降,这必然会导致该生产企业产品积压,资金周转困难。如果企业承受力不大,很可能因此走向破产。

网售机票捆绑搭售是潜规则?

在线订机票时,或许你会有这样的困惑:购买前明明看好了票价,可结算的时候,清单上总会多出一些莫名其妙的保险费和套餐,支付页面的结算金额往往比最初的机票金额高出不少。在这些订单中,除去必要的机场基建费用外,还有不少隐藏着的“增值服务费用”。

8月20日,南都记者以10月1日下午从上海飞往广州的航班为例,在15家购票平台上进行了购票测试。结果发现在大多数平台上,“捆绑搭售”现象依然存在。

经过选择航班、填写个人信息等步骤后,有11家平台在进入到支付页面时,默认勾选了1-2个航空险种。此外,还有不少酒店券、接送券、贵宾厅、行李券等平台自营“私货”被默认捆绑。顾客一旦直接提交订单,在机票和机场基建费之外,就需额外多花20-167元不等的“增值服务费”。其中,去哪儿网的捆绑服务费在PC和APP端的排名中都位列第一,“默认”搭售金额为167元。

在上述平台中,许多“取消勾选”的标志都较为隐蔽,如位于航班查询页面、被藏在折叠菜单中等。正是这样的设置,让旅客很难在第一时间看到订单内所包含的所有付费项目,不少旅客就这样“被”买了增值服务。南都记者采访发现,有的旅客还以为系统自动勾选的航险是民航部门强制要求购买的。

民航局明文严禁机票“搭售”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事实上,民航局运输司8月9日发布了《关于规范互联网机票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中明文规定:“在销售机票时不得以默认选项的方式搭售机票以外的服务产品;应当通过清晰显著、明白无误的形式将贵宾休息室、保险等除机票以外的附加服务设置为旅客自主选择项,以有效避免旅客误选的情形发生。”

8月15日,中国民航局运输司副司长于彪在民航局例行发布会上也曾表示,“严禁企业搭售的行为。企业不得以默认选项的方式出售机票以外的产品。”

虽然民航局已有明确通知,但当前售票平台上依旧存在隐藏的“捆绑搭售”行为。

希望相关部门给整治下了吧。

为什么在买机票时忽然贵出好几百?

很多旅客在互联网上购票时,有时会发现最后支付的价格与最先看到的价格不相符,也不知道问题出在哪。实际上这是网络服务商的搭售行为。中国民航局近日发布要求,严禁互联网机票销售中的“搭售”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票务投诉量增加近3倍 机票“搭售”问题居多

中国民航局消费者事务管理中心的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他们受理的消费者关于票务的相关问题投诉已达3000多起,投诉总量比去年同期增加了将近3倍。其中机票“搭售”在消费者投诉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比如买票时1720元,付款时变成1960元。

登录一家大型旅游在线平台,进行网购机票体验。随意找到一个本月21日从北京飞往海南三亚的航班,航班机票票价标明是1720元。

但当点击预订,进入购票页面时,票价却变成了1960元。票价下面还有几行小字,显示的是各类保险、酒店优惠券等附加服务的价格。所有这些附加服务再加上机票,总价恰好是1960元。

致电客服,客服声称不用可以取消,并非捆绑销售。但在购票页面上,可以发现,贵宾休息室、保险费都是默认勾选好的,如果不要这些服务,需逐个取消,但如何取消,怎样操作,页面上没有任何清晰、明确的提示。

机票“搭售”已成常态 消费者很容易掉入陷阱

相关资料显示,2015年底,一位姓唐的消费者,网购机票被某网站加价,后被告知,加价部分是“搭售”的保险。唐姓消费者认为这是欺瞒行为,并据此向有关方面投诉,同时向售票网站索要相当于机票全价3倍的赔偿。

2016年2月,一位姓沈的消费者在另一家旅游网站上购票被加价,所购票价全额比机票原价高出了一倍多,且不支持退签,加价部分包括搭售的航延险和航意险。

而实际上,当下在不少旅游在线平台上,“搭售”常常与打折机票绑定,且越是低价票,绑定项目越多,这几乎成了行业中的惯例。当消费者看到打折机票,就会不假思索地迅速下单支付,结果一不小心就落入了捆绑搭售的陷阱。

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强制消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时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违反了消法的第二十六条,即条款、服务一定要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能加大消费者的义务。

业内人士分析说,目前在线旅游企业的机票价与航空公司官网上一致,光靠售票盈利空间不大,而搭售额外项目就成了旅游企业赚钱的重要渠道,如果用户没有发现,购物券、服务券、停车券被搭售出去产品,就为在线旅游企业赢得了利润。

民航局:严禁机票“搭售” 维护旅客合法权益

中国民航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近日表示,当下许多在线航空机票的销售平台,甚至部分航空公司的官网,把贵宾休息室和保险等服务产品与机票捆绑搭售,并采取默认选项的方式,出现在购票环节当中,这样容易误导旅客,在旅客识别不清楚的情况下,很容易购买到不需要的服务和产品,花冤枉钱。对此,中国民航局要求,必须予以禁止。

此外,在网络销售当中,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还不仅限于机票搭售,还包括机票改签、行李托运等等。下一步,民航局要增加对凡此种种的网上销售行为的规范。

中国民航局此次还明确要求,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要按照相关部署,加强对销售代理企业的监管,推进互联网机票销售平台的专项整治,加大对票务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改善广大旅客网上购票体验。与此同时,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要对辖区内的互联网机票销售行为依法实施监管,维护航空运输市场秩序和旅客合法权益。

希望“搭售”行为能被制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热销款”搭售“冷门货”买支口红这样难

新华社上海6月11日电 题:“热销款”搭售“冷门货” 买支口红这样难

一支口红三百多 想买得掏逾千元

“必买的5支口红”“值得入手的10个经典色号”……这些被塑造成“一生必买”的美妆界“网红”产品,线上吸引大量目光的同时,想在线下专柜买到却没有那么简单。

南京白领张妍琪近期看中了某知名国际美妆品牌的一款口红,这款俗称“小金条”的口红在社交网络上拥有极高热度。当她来到南京某商场的该品牌专柜时,却被迎头泼了一盆冷水。

“这款口红所有色号都断货了,只有套盒还有货,但不拆开卖。”店员介绍,所谓套盒,就是一支口红加上一瓶香水的组合,其中香水售价为770元。

“为了买一支300多元的口红,得搭一个自己不喜欢的产品,要花上千元,有点被套路的感觉。”张妍琪说。

上海市民李瑶在去年10月也曾因为类似遭遇,向专柜所在商场进行了投诉。“当时我想购买某品牌的一支热门唇釉,柜员说必须同时购买一款不那么热门的妆前乳才行。”商场负责人在接到投诉后表示,如果购买了该产品可以申请退货,但商场无权处理品牌本身的搭售行为。

此前奢侈品行业的配货规则曾引发了不少质疑,如今这种“规则”正被越来越多的国际美妆、日用品品牌效仿。一支口红动辄要搭配购买其价值2到3倍以上的其他商品,比奢侈品行业流行的1:1比例还要高。

想买不容易 品牌挟“热”居奇怪象多

尽管消费者普遍对这种“冷热搭配”的售卖行为感到不满,但不少人还是为自己并不需要的搭售产品掏了腰包,尝到甜头的国际美妆品牌热衷于这种销售“潜规则”,出现了不少怪象。

——线上火热,线下“饥饿”。从“番茄红”到“枫叶红”,从“人鱼色”到“斩男色”,国际品牌新品的营销推广愈演愈烈,邀请明星与“网红”代言推广更是不遗余力,这使得从口红、眼影到化妆刷、指甲油,几乎每一个品类都有诸多“爆款”,随之而来的便是全面“断货”。“推广铺天盖地、专柜无货供应,到底是因为产能跟不上需求导致的真‘断货’,还是为了自抬身价营造出来的假‘断货’,消费者并不知情。”曾担任某国际知名美妆品牌公关的徐女士说,“可以肯定的是因为‘断货’,‘爆款’在消费者心中的身价就地而起。”

——单买没有货,有货不单卖。韩国某美妆品牌一款指甲油近期大热,多地店员要求必须同时购买三瓶非热门指甲油才能购买;某日本彩妆品牌专柜要求化妆刷必须搭配眉笔等产品购买……多位在欧美及亚洲其他国家生活工作的女性消费者表示,她们从未在当地专柜遇到过热门单品搭配冷门产品销售的情况,“有货就卖,没货就不卖,还没遇到过有货‘设门槛’卖的。”

明星产品总“傲娇” 竭泽而渔不如诚信相待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限额以上化妆品零售额为2619亿元,同比增长9.6%。业内人士认为,中国美妆市场未来发展空间巨大。国际大牌与其保持“傲娇”追求眼前利益的最大化,不如诚信相待消费者稳固长远市场。

“前述商家强制搭售的行为违背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这一基本权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乐元律师说,消费者有权选择购买单品或套装,而不是被迫只能购买单品或套装。

李乐元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也对商家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作了规制,企业的这种做法极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性行为。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代价的营销方式,对品牌本身的形象也是一种伤害。“尽管有不少人认为品牌方只是抓住了消费者喜跟风、非理性的消费习惯进行营销,但我认为这不足以成为将强制搭售合理化的理由。”徐女士说,“对消费者缺乏尊重的品牌注定会透支市场对它的好感度。”

“强迫消费者购买自己并不真正需要的产品,也不符合当前倡导的节约环保消费方式。”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保留好证据进行投诉,但更关键的是,这些品牌需要真正做到尊重消费者的选择,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恃宠而骄”“竭泽而渔”的营销行为,终将不长久。